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內對照表)間94年度訴字第16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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