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8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 梁智豪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