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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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8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
梁智豪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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