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66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黃啟晉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一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35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