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上訴人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上訴人 王貞惠
賴素月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110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8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110年1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㈡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答辯及卷證資料。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諭知被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駁回上訴及撤銷改判無罪在案,依照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