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告 王貞惠
賴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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