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吳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曾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應具備:聲請人簽章、簽訂日期)。
二、釋明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三、提出每月支出房貸15,8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每月支出手機費1,500元及市○○路費2,000元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據聲請人聲請狀所示,聲請人債務總金額為1,563,119元,惟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之金額卻係1,773,12
1元,二者顯有不同,請陳報正確之債務數額。
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荷商荷蘭銀行負債務12萬元;對寶華商業銀行負債務9萬元,惟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對荷商荷蘭銀行所負債務為0元,對寶華商業銀行並無負債。請就上開差異釋明之。
六、承上,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載明對中國信託銀行負債務共計487,909元,惟另據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對中國信託銀行所負債務為637,909元。請就上開差異釋明之。
七、配偶有無工作?如有,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並釋明何以僅由聲請人負擔電話網路費每月3,500元及日常生活費用(瓦斯、水電費)每月2,400元;如無,請陳報配偶失業期間及相關釋明文件(例如:領取失業救濟金證明、勞委會就業輔導等),並提出配偶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陳報是否聲請保全處分,如是,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聲請狀,並詳細陳明原因及內容。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5日起至97年9月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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