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98年1月31日│26,000元│AU0000000│││││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