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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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