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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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
一、緣陳報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以代償債務人於他行之欠款,代償金額合計新臺幣255,00
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載;詎料債務人於95年9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金額,尚有本金新臺幣137,070元整,及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利率的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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