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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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己○○
壬○○丙○○庚○○丁○○乙○○戊○○甲○○辛○○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780,8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500元外,尚應補繳14,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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