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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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李昆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謝宗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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