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3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主文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1)釋明第二順位繼承人 陳金蘭 、 張桂蘭 之戶籍謄本。
(2)被通知人陳金蘭、張桂蘭之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所用印鑑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