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無民法第1138條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
(二)如有前述繼承人,則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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