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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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主文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狀:聲請人乙○○、丙○○之簽章。
(2)聲請人乙○○、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所用印鑑相同)。
(3)被通知人 余俊傑 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所用印鑑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