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甲○○
229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1)提出被繼承人無民法第1138條第2、第3、第4順位之繼承人。
(2)如有前順位繼承人,則提出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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