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花蓮縣○○鄉○○路○段○○巷○○弄○○號)於96年2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院書記官陳景源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