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4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4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本院全院迴避等語。然聲請人並未具體釋明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應迴避之原因,即是否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使人疑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不符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應予駁回。又聲請人雖另聲請除審理系爭事件外之本院全部人員亦應迴避,惟本院其餘人員既非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或人員,自無於系爭事件執行職務之情形,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