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