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七一號,含袋重零點參公克,經送驗後,含袋重零點參陸伍捌克,因已潮解而全數取樣鑑析用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三公克,該署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七一號)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三坑村十四鄰三坑子一0四號為警當場查獲,並自其身上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零點三公克,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七一號),而被告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無訛。上開扣案物品經本院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電子天秤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因該藥物一包已潮解(含袋重零點三六五八克)而全數取樣鑑析用罄,認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中心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宇鑑字第一六三七五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然該包裝袋部分,顯然仍含有安非他命殘渣,量微而無法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所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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