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四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者,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印文貳枚、偽造之「 江文崇 醫師」印文貳拾肆枚、偽造之「負責醫師 黃昭聲 診斷書專用」印文壹枚、偽造之「醫師 蘇育德 醫療專用章」印文壹枚、偽造之「醫師 喻小珠 醫療專用章」印文壹枚暨未扣案右揭偽造之印章各壹枚共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理由」部分應補充被告甲○○對公訴人起訴之犯行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被告係委由不知情之專責送件同事為之行使偽造之診斷證明,核屬間接正犯,另檢察官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將起訴罪名變更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陳明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診斷證明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等諸此各節之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同於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偽造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印文二枚、偽造之「江文崇醫師」印文二十四枚、偽造之「負責醫師黃昭聲診斷書專用」印文一枚、偽造之「醫師蘇育德醫療專用章」印文一枚、偽造之「醫師喻小珠醫療專用章」印文一枚暨未扣案右揭偽造之印章各一枚共五枚,皆為偽造之印文或印章,偽造之各枚印章雖未扣案,惟無證據可證明已滅失,不論屬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
三、本件檢察官原依通常程序起訴,惟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又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示願受有期徒刑三月之科處,檢察官亦當庭向本院為如斯之求刑,本院且依檢察官求刑之範圍為判決,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對本判決胥不得上訴,均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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