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辛○○、丁○○、乙○○、庚○○、甲○○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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