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0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4805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貳具、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印章、變造證件上之照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丁○○因無業,經人介紹認識綽號「 阿龍 」之人,即與綽號「阿龍」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基於犯常業詐欺罪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4年6月19日以「丙○○」之名義填寫信用貸款申請書,再傳真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請貸款,共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丙○○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嗣因申請書上資料有異,致該行未予送件審核及撥款;嗣丁○○又提供其本人之照片底片予「阿龍」換貼相片至「丙○○」之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及聯華電子公司服務證上(丙○○於94年6月15日始發現證件遭竊),「阿龍」再於台中市○○街路旁車內,將變造後之「丙○○」身分證、駕駛執照及其所偽刻之「丙○○」印章交予丁○○,二人隨即於94年6月27日持向「苗栗縣勞工保險局」申請丙○○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資資料表」及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申請丙○○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使該管公務員均陷於錯誤,誤認確係「丙○○」本人請領,而予以核發,足以生損害於前開機關審核申請人身分資料之正確性。二人再於94年6月29日16時23分許,傳真前開經變造、冒領之證件及丁○○以「丙○○」名義填寫之信用貸款申請書等文件,向「復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申請貸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尚未對保及撥款);又於同年7月4日郵寄相同證件資料及丁○○以「丙○○」名義填寫之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等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申請貸款80萬元,該銀行尚在查詢而未撥款。
二、丁○○承前開犯意,與綽號「阿龍」、「石頭」之成年男子及另一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3年間將其照片交給綽號「石頭」之人,由綽號「石頭」之人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 程基萍 」「 鐘惠文 」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並將偽造「程基萍」印章交給丁○○,供爾後之詐欺犯行使用;於94年4月11日,在新竹縣竹東鎮由丁○○以「程基萍」名義,向不知情的 陳能欽 承租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豐八莊66巷16號3樓2室之房屋,丁○○並以「程基萍」名義與陳能欽簽署該房屋租賃契約,並將該契約書交給陳能欽,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程基萍及陳能欽;94年4月14日再由丁○○以「程基萍」名義,偽造程基萍名義之申請書,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新竹營運處申請市內電話裝設於前開承租之處所,經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至該處安裝電話號碼00-0000000號電話,行使該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於程基萍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復由該不詳姓名之女子持用換貼照片變造之「 柳淑娟 」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及聯華電子公司之服務證等證件及偽造「柳淑娟」之印章,於94年6月間,偽造「柳淑娟」名義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在該申請書上並以丁○○所申請之前開00-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電話,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台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辦理貸款,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使該等銀行之承辦人誤認係「柳淑娟」申請貸款,陷於錯誤,而同意貸款,分別給予50萬元、35萬元及48萬元,丁○○等人共取得133萬元,丁○○分得10萬元,並以該詐欺行為為常業。
三、嗣於94年7月11日12時10分許,丁○○前往新竹市○○路○○○號「復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辦理信用貸款之對保手續時,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行動電話2支、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各1張、偽刻之「丙○○」印章1顆;丁○○另於94年4月19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路○○○號遭警查獲,並扣有變造之「程基萍」、「鐘惠文」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辦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所犯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對於在右開時、地,與其他不詳姓名之友人,使用變造之身分證,偽造他人名義之租約及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並取得部分貸款之事實,業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乙○○、 鄭貴華 、被害人丙○○、程基萍、柳淑娟及 鍾惠文 在警訊中陳述之內容相符,復有偽造之代款申請書、電話申請書、契約書等附卷可參並有扣案供詐欺犯行使用行動電話2支、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各1張、偽刻之「丙○○」印章1顆、變造之「程基萍」、「鍾惠文」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可資佐證,是被告之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就實事欄一之犯行,與綽號「阿龍」,就事實欄之犯行與綽號「阿龍」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之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後,復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及變造之特種文書,其高度行使行為吸收低度之偽造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手法相近,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各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論。被告所犯前開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罪等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論以較重之常業詐欺罪。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難致有本件犯行,但參與冒用他人名義貸款,影響金融秩序,造成被害人相當大的損害、取得犯罪集團所交付之10萬元,惟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改之意,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行動電話2具,係被告所有,供詐欺犯罪聯絡之用,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與附表變造證件上之照片,均係供犯罪所使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予宣告沒收。另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印章,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40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巧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1冒用丙○○名義申請貸款部分
文書種類偽造署押、印文種類數量
1.復華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丙○○印文3枚、署押2枚
2.復華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確認單丙○○印文3枚、署押2枚
3.變造丙○○身分證影本丙○○印文1枚
4.丙○○所得資料清單丙○○印文1枚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丙○○印文1枚
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丙○○印文1枚
7.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書丙○○署押2枚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貸申請書約定書
丙○○署押2枚、印文1枚編號2冒用程基萍名義租屋部分
文書種類偽造署押種類數量
1.房屋租賃契約書程基萍署押1枚、印文1枚編號3冒用程基萍名申請裝設電話部分
文書種類偽造署押種類數量
1.中華電信ADSL租用及異動申請書程基萍署押2枚、印文1枚
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契約
程基萍署押1枚、印文1枚
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ADSL租用契約條款
程基萍署押1枚、印文1枚編號4冒用柳淑娟名義申請貸款部分
文書種類偽造署押種類數量
1.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柳淑娟印文1枚、署押2枚
2.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借款契約書柳淑娟印文6枚、署押2枚
3.安泰商業銀行印鑑卡柳淑娟印文2枚、署押1枚
4.台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柳淑娟印文1枚、署押2枚
5.台新銀行貸款申請文件影本與原本相符(身分證件)
柳淑娟印文1枚
6.台新銀行貸款申請文件影本與原本相符(扣繳憑單)
柳淑娟印文1枚
7.台新銀行貸款申請文件影本與原本相符(勞保投保資料表)
柳淑娟印文1枚
8.台新銀行貸款申請文件影本與原本相符(勞保投保資料表明細
)柳淑娟印文2枚
9.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
柳淑娟署押1枚
1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
柳淑娟署押1枚、印文1枚
1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書柳淑娟署押1枚、印文1枚
12.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書柳淑娟署押1枚、印文1枚編號5偽造之印章、換貼照片變造身分證件
1.偽造之印章:丙○○(扣案)、程基萍、柳淑娟
2.變造之身分證件:變造「丙○○」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聯
華電子公司服務證變造「鐘惠文」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變造「程基萍」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變造「柳淑娟」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聯華電子公司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