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
徐文怡 律師相對人廣州鼎佑家俱有限公司
村番禺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61,776元第一審鑑定費64,838元合計226,614元上開合計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即203,9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