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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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懇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