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義守大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義守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義守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之修正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義守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5年5月26日以台(75)2232
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93年3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68頁第174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完備,為業務需要,乃提請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之修正條文,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義守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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