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通訊處所:
訴訟代理人 范心庭 通訊處所同被告乙○○被告傳鉦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劉秉鑫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