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被告答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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