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尚欠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