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拋棄繼承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德財 律師被告丁○○
甲○○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複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拋棄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