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95年5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9月30日、同年11月30日各延長羈押2月,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後,本院於96年5月26日起,續行羈押,至96年5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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