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5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