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解除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0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戊○○共同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相對人 張世明長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繳新臺幣壹仟元,限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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