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返還林地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拾壹萬柒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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