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維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維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維毅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及編號1、2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參諸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選擇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四、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限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7日101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25號、104年度偵字第24543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25號、104年度偵字第245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8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8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8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確定日期108年4月30日109年4月23日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7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7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