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富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681、682、683、709、73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富翰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莊富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9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9年3月4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4月10日依法訊問被告,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因仍有上游共犯尚待傳訊,是認其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自109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洪甯雅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