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富翰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走私第四級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富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富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走私第四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年5月14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109年10月13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莊富翰所犯走私第四級毒品數量龐大(毒品40餘包約千餘公斤),且是本件6名共犯中之主要共犯(其餘搬運之共犯是被告所僱,走私運毒之交通工具水肥車是被告所提供),所犯走私第四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7年在案,因被告走私毒品數量龐大,為社會囑目,為維持社會及法律秩序,及防止毒品泛濫之重大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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