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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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謝啓良 被告 李榮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第2至4行「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查被告業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又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本院交易字卷第149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第2至4行之記載,有如上開
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