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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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溫宇程 即 尚富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