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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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 何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毅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