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68號

原告 李彭瓊娥

被告 林似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李彭瓊娥於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42號被告林似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

法官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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