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68號
原告 李彭瓊娥
被告 林似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李彭瓊娥於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242號被告林似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
法官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