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連冠誠
相對人 即
原   告  蕭麗卿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明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
竟停止與否,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刑事告訴(詐欺罪嫌),固刻在偵查中。
惟被告詐欺罪嫌成立與否並非本件票據債務有無之先決要件
,自無停止之必要。又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之
情事,仍應依同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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