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慈絹

廖敏淑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49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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