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