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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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季從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季從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贓物案件,前經本院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及刑事被告保證書1紙附卷可稽。
二、經查,被告具保後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文件在卷可考,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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