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78號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因通緝後,自己至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投案,才經檢察官當庭逮捕聲請羈押獲准。然因被告未曾收過開庭通知,直至被告上網查詢始得知遭通緝,於是於民國96年3月8日自行前往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說明,足認被告並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強盜之犯行,惟有證人 胡玉雯 於警詢、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之證供述綦詳,並有共犯 呂玉雯陳文祥 之證述,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後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及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18日執行接押在案。
三、茲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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