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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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之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而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丙OO設籍在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0號,並居住於屏東縣,有戶籍謄本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慈郁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168 號裁定(113.12.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家非調 字第 2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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