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3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勝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
58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王國勝犯侵占遺失物罪共四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國勝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地點,將各不明成年人所遺失而已脫離本人持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腳踏車,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後,即分別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腳踏車牽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放置,迨王國勝再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腳踏車牽離原停放位置之際,適經「文書院社區」(址設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警衛 徐維隆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為警到場逮獲王國勝,並在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尋獲贓物地點扣得前揭各腳踏車(現為警代保管招領中),始悉上情(王國勝另涉犯毀損罪嫌部分,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茲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而於民國102年1月1日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告王國勝前揭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國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維隆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101年8月27日查獲現場照片9張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王國勝就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共4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按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查被告固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時地建立對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腳踏車之持有關係,且前揭各腳踏車顯仍具有相當財產經濟價值,後輪並均附加有鎖具防免他人隨意牽移,此有前揭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自難認係遭人拋棄所有權之無主物,然經遍查全卷積極證據資料,皆未見公訴人舉證證明前揭各腳踏車原所有人或持有人之身分年籍、原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何故將各腳踏車停放在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地點,或原所有人或持有人先前是否曾因遺失等緣由,業已喪失對各腳踏車之支配力等情,是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原則,應僅能認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腳踏車係各不明成年人所遺失而已脫離本人持有之物,尚無從逕論以被告竊盜罪責甚明,故檢察官就此尚有誤會;再按侵占遺失物罪之行為人,對該物並未先具有委任管理等持有之關係,此與其他類型之侵占罪不同,而與竊盜罪相同,且所謂侵占與竊盜,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尚無差異,應認為具有同一性(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時,均已當庭告知被告所為可能涉犯前開侵占遺失物罪嫌,並經被告表示認罪在案,參諸前揭說明,本案被告所為侵占遺失物犯行復仍在起訴書所載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範圍內,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加以審究。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陳明:我是1次牽1台腳踏車等語在案,足認其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應係遞次萌生,且行為均可區辨而屬各別,故應予分論併罰(即應論以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共4罪)。爰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兼衡其各犯罪動機、手段、侵占物品價值及所生危害程度,暨被告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腳踏車廠牌│警員尋獲贓物地點││號│││、顏色││├─┼───────┼────────┼─────┼────────┤│一│101年8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東明牌、紫│新北市板橋區四川│││上午8時許│路1段某處│色│路1段122號前│├─┼───────┼────────┼─────┼────────┤│二│101年8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CONOR牌、│新北市板橋區四川│││上午8時30分許│路1段某處│藍色│路1段122號前│├─┼───────┼────────┼─────┼────────┤│三│101年8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MERIDA牌、│新北市板橋區四川│││上午9時許│路1段與成都街口│粉紅色│路1段122號前│├─┼───────┼────────┼─────┼────────┤│四│101年8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捷安特牌、│新北市板橋區四川│││上午9時22分許│路1段與成都街口│紫色│路1段143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