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劉為丕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