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施淑楨 被告 洪兆華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7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兆華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洪兆華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應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而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