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一號、第五七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期間並趁‧‧‧」後應補充更正為「‧‧‧,期間在新竹縣市等地,趁‧‧‧」,另針對附表內容部分,應更正為下列附表內容所示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前科紀錄,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考,雖不構成累犯,惟其正值青壯,未思依勞力賺取正當報酬,圖不法重利維生,自承於九十三年六月起刊登廣告後,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間為警查獲止,平均每月貸出十餘萬元,每月獲得之利息即約有四、五萬元,獲利豐鉅,卻使借款人在沈重之利息壓力下難以資應,衍生嚴重社會問題,幸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論罪法條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害人│時間│借貸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及供擔保之方式││││││├────┼─────┼─────────┼─────────────┤│ 古智榕 │93年9月3日│52,000元│借款65,000元,預扣利息13,0│││││00元,實拿52,000元,分期付│││││款10天一期,每期還款13,000│││││元,並簽立面額130,000元本│││││票及借貸契約書各一張供擔保│││││,換算月利率高達75%,年利│││││高達912.5%│├────┼─────┼─────────┼─────────────┤│ 李陳芳 │93年9月16│100,000元│簽立借貸契約及本票各乙紙供│││日││擔保,月利率10%,換算年利│││││率高達120%。│├────┼─────┼─────────┼─────────────┤│ 陳燦霖 │93年9月21│8,000元│借款10,000元,預扣利息2,00│││日││0元,實拿8,000元,十天一期│││││一次還清,利息2000元,並簽│││││立面額10,000元本票一張供擔│││││保,換算年利率高達912.5%│││││。│├────┼─────┼─────────┼─────────────┤│ 曾木榮 │93年9月22│207,000元│借款230,000元,預扣利息23,│││日││000元,實拿207,000元,十天│││││一期一次還清,利息23,000元│││││,並簽立面額23,000元本票乙│││││紙供擔保,換算年利率高達│││││405%。│├────┼─────┼─────────┼─────────────┤│ 謝如淮 │93年11月3│97,000元│借款100,000元,預扣利息3,0│││日││00元,實拿97,000元,一個月│││││一期一次還清,利息3,000元│││││,並簽立100,000本票一張供│││││擔保,換算年利率達37%。│└────┴─────┴─────────┴─────────────┘